(一)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残联发〔20081997〕1032号)。
(二)鉴定对象及申请鉴定时需提供的材料:鉴定对象系本市需办理《残疾人证》的精神、智力残疾者。申请鉴定时,申请人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残联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一式二份,表内贴上照片并盖所在地残联公章钢印,并按填表说明填妥有关栏目,同时提供门诊病历(索引卡)等有关疾病资料。
(三)鉴定程序
1.需办理《残疾人证》的精神、智力残疾人,须首先向户口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申请人持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等需提供的材料,来本院一楼门诊大厅服务台,由服务台工作人员安排指定的鉴定医师进行鉴定。
2.鉴定前须交纳鉴定费,并进行必要的检查。
3.鉴定医师鉴定后,在《指定医院评定结果》栏填写完成并签字,申请人持《残疾评定表》至一楼门诊大厅服务台登记、盖章。
4.指定鉴定医师的鉴定工作在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鉴定费标准
根据上级规定,精神、智力残疾鉴定费每人每次30元;因鉴定需要作特殊检查的,检查费按《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五)办事科室及联系电话:院医务科电话2031542;服务台电话206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