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具有重新鉴定资格医院和对精神病具有医学鉴定资格医院名单的通知》(浙卫〔1997〕465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司法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卫〔1998〕452号)。
(二)委托方委托鉴定时需提供的资料:填写《鉴定委托书》,提供被鉴定人的病情资料及有关证据材料,委托方应当确认鉴定所涉案件是否已进入诉讼程序;确认委托鉴定鉴定事项是否曾经进行司法鉴定;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鉴定程序
1.申请:委托方决定委托我院对某一当事人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时,应首先向本院发送《鉴定委托书》及有关资料。
2.受理:由本院司法鉴定科负责查验《鉴定委托书》及相关鉴定材料,凡符合鉴定要求的,即予以受理;尚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补充资料的建议。受理后,委托单位按指定时间安排被鉴定人来院鉴定。
3.收费及检查:委托方向本院财务科交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费,医院根据被鉴定人情况,进行头颅CT、心理测验、脑电图等必要的医技检查。
4.鉴定:医院受理后尽快组织鉴定,于鉴定后30个工作日内(有时间约定的除外)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于鉴定难以解决的疑难案例,在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后予以住院鉴定。
(四)收费标准
依据浙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收取法医精神病鉴定相关费用,医技检查费用按《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另计。
(五)办事科室及联系电话:院司法鉴定所,电话:2290528,非工作时间为13757289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