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明确“红包”、回扣的界定和报告、退回途径等
二、适用范围
全院工作人员
三、定义
1.“红包”:是指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
2.回扣:是我院工作人员(含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设备、药品、耗材等物资采购使用或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收受的商业贿赂。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2.1 账外或暗中收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
2.2 到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处报销应当由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个人费用;
2.3 接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出资的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
2.4 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转诊患者介绍费、开单(药品、检验、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等;
2.5 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药品、医用耗材等使用情况及数量,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其它利益行为的;
2.6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四、职责
1.全员员工:履行主体责任,主动拒收和退回“红包”、回扣。
2.门诊部:协助处理门诊患者红包退回事项。
3.财务科住院处:协助处理住院患者红包退回事项。
4.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举报,调查以及统计、证据留存等管理工作。
五、内容
1.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取和收受“红包”、回扣。严格执行住院患者告知制度,签署《入院须知》。
2.对患者及其亲属等在诊疗期间主动赠送“红包”或药(械)代表等给予回扣的,应予以拒绝,并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
3.对一时难以拒绝而收到“红包”、回扣的,应在 24 小时内主动再以退回;如遇出差等原因而无法及时退回的,应在 24 小时内以短信、钉钉或微信方式报告医院纪检监察室,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退回受理部门及处理流程如下:
3.1 如是门诊患者,可交至门诊部负责人处,由门诊部负责人联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及时退回。
3.2 如是住院患者,可交至财务科住院结账处负责人处,由住院结账处负责将红包金额打入该病人的住院账户并出具相关凭证。
3.3 门诊部、住院结账处在处理红包退回时需在网格监管系统中进行登记。
3.4 直接上交至市纪委 581 账户(账号:1910010104001063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绿色专营支行),自留回执并将回执复印件交至医院纪检监察室。
3.5 院纪检监察室负责统计、证据留存等管理工作。
4.惩戒:查实工作人员索取、收受“红包”不上交或不如实上交,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浙江省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4.1 绩效扣发:查实收受“红包”、回扣,金额(价值)2000 元以下,扣发 2-4 个月绩效;金额(价值)2000-6000 元的,扣发 4-9 个月绩效;金额(价值)大于 6000 元的,扣发 9-12 个月绩效;
4.2 以部门、科室名义收受“红包”,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进行处理。对为首者,按部门、科室收受的总数额从重处理;
4.3 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因收受“红包”问题受到处分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4.4 工作人员索取“红包”,一律按情节严重处理。
4.5 部门、科室负责人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相关管理人员从重处理。管理人员对发现的问题上报及时、处置有力、整改到位的,对相关管理人员可从轻或免予处
理。
4.6 医院其他工作人员,作为“中间人”收受、转交、骗取、索取“红包”、回扣或克扣赠送财物的,按本制度处理。医院中层(含科主任、护士长)及以上干部发生以上情况的从重处理。
4.7 科室人员收受或索取“红包”、回扣,取消其所在科室(病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追究该科室(病区)负责人的责任。
4.8 收受或索取“红包”、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5.医院公布举报电话:2132306,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接到举报后,院纪检监察室即时启动调查核实。
六、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3.《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4.《浙江省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浙卫发[20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