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用耗材供应商及其代表的行为,建立医院与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交流的正常渠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全院工作人员及与我院有业务往来的药品、医用耗材供应商及其代表。
三、定义
本制度所称药品、医用耗材供应商及其代表是指代表药品、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从事药品、医用耗材的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四、职责
1.药剂科负责药品代表来院预约登记和组织接待相关事宜,并在网格监管系统中进行备案。
2.采购中心负责医用耗材代表来院预约登记和组织接待相关事宜,并在网格监管系统中进行备案。
3.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五、内容
1.接待时间和地点:原则上每 2 个月安排集体接待 1 次。具体时间、地点由药剂科、采购中心提前在医院官网上发布。因紧急采购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临时接待的,应提前报纪检监察室备案。
2.参加接待人员:每次参与接待人员名单由药剂科、采购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并报纪检监察室备案。
3.接待目的:
3.1 听取新药、特药、新耗材等信息介绍,向医务人员传递药品、医用耗材相关信息;
3.2 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医药产品;
3.3 收集、反馈药品、医用耗材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4.接待方式:
4.1 实行集体接待,当面与医院工作人员沟通;
4.2 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4.3 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
4.4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的其他形式。
5.接待要求:
5.1 医院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待药品、医用耗材代表,不得向其提供药品、医用耗材使用信息。
5.2 禁止药品、医用耗材代表私自进入医院进行有关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
5.3 药品、医用耗材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4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5.5 接待科室应按要求做好接待情况的记录和资料留存。
6.惩处
6.1 药品、医用耗材代表违反本制度进入医院开展相关活动,第一次发现的由医院监察室进行约谈并警告;第二次发现的,暂停相应药品、医用耗材使用 12 个月;第三次发现的长期停用相应药品、医用耗材(如遇不可替代产品等特殊情况,由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6.2 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私自接待药品、医用耗材代表的,一律按违反行风建设行为严肃处理。
六、参考资料: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 号)。
3.《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1 号)。
4.《关于印发 2018 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18〕186 号)。
5.《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0 年 第 105 号)》。
6.《清廉医院建设规范(指南)》。